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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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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税征科[2009]20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国税征科[2009]20号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9-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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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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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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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征科[2009]20号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征科[2009]2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30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发票核定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初次发票核定管理
初次发票核定管理是对企业第一次申请发票核定事项的审批。现将该事项调整为当场办结事项,其具体的票量控制和审批要求为:
(一)在税务机关核查场地前,纳税人急需使用发票的,可对不可抵扣的发票做次购票量不超过100份(卷式发票200份)(含),月购票量不超过200份(卷式发票400份)(含)的核定。
(二)税务机关实地核查通过后,可对可抵扣的普通发票,做次购票量不超过100份(卷式发票200份)(含),月购票量不超过200份(卷式发票400份)(含)的核定。
二、对纳税人以后申请发票核定的,具体的票量控制和审批要求仍按《关于调整发票核定涉税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1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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