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69
  • Tax100会员 33284
查看: 76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9 11: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6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