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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说流字[1996]14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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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08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吉地说流字[1996]145号
文件名: 吉地说流字[1996]14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吉地说流字[1996]1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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