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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四)
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生退款行为税收处理的规定。
本条是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解决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退款行为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制定这条规定时,借鉴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中“(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
要理解本条规定,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内容:
已征税的退款可以冲减应纳税额或者作退税处理。首先我们应了解,并不是所有退款行为都可以冲减应纳税额或者作退税处理,只有发生了应税行为撤销或者终止等情况而发生的退款,才能按上述规定来处理。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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