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10.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将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布如下: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二)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三)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律为1.2%。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