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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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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将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布如下: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二)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三)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律为1.2%。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已经发布,现就《公告》的相关事项做如下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减除费用除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表计算。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坚决执行上级关于个税改革的文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个税改革的红利尽快让纳税人享受,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效防范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统一调减,保证实施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降低。
四、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公告》应注意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有关税收规定应按实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得采取核定方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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