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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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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调查测算,现将全市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布如下: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
   二、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包括窗口开票);客运、装卸搬运和其他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三、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四、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2%。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为1.5%。
   本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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