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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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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4.3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统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进行税收征管,并对住宅类存量房基准价格结合市场实际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湘潭市中心城区的各类型存量房的交易(包括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仓库等类型存量房买卖、赠与、交换、抵债和析产等)。
  二、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时,由评估系统依据纳税人的有效交易合同评估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确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对合同签订交易价格低于评估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核定,评估系统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标准,自动计算房屋的计税价格后征税。
  三、纳税人和代办业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应纳税费及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估系统中的存量房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后,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变。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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