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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微课堂】扩散周知!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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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4 10: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务微课堂】扩散周知!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upuP98vBSEA0_A2AsVYRw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1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1 15:27 编辑

【税务微课堂】扩散周知!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


  1.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并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的起始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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