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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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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所[2012]16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沪国税所[2012]1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2-04-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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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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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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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4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沪国税徐所[2011]49号)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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