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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12]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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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12]3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12]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3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25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成立检查工作小组,认真组织所属企业进行自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积极整改,并将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二、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对本市总分机构上报的自查表进行认真审核。
  三、自查工作定于11月15日结束,各单位于11月20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总结、《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电子文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电子分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汇总表》(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市局。
  四、自查表填报要求
  (一)自查表数据来源于2011年各预缴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和201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二)本市总机构自查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本市补充版)》格式要求填写。
  1. 第1行 “实际缴纳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报表(A类)》主表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写。
  2. 第1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合计”、“1~6月总机构分摊所得税”、“7~12月总机构分摊所得税”按照2011年各预缴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8行、第19行之和计算填写。
  3. “分支机构名称”按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填写。
  4. “1~6月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和“ 7~12月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按照2011年各预缴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计算填写。
  (三)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自查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本市补充版)》格式要求填写。
  “1~6月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7~12月分支机构累计分摊所得税”按照2011年各预缴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分配给该分支机构所得税额计算填写。
  附件: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本市补充版)》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本市补充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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