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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5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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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3]5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5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2013]5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0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全国范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新老衔接、优化程序、完善机制、逐步淡出”的原则,2013年本市将在基本保留原财政扶持政策框架并对实施操作规定作适当优化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视国家关于全国范围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进程安排情况,适时调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市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属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适用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二、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的计算方法
  (一)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1+教育费附加率+河道维护费征收比例+城建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
  (二)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应根据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税负增减情况,合并计算整体税负增加额。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分担机制
  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税收属地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四、本市财税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县税收属地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市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分别对各自受理的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
  (二)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按月跟踪监测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加强对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涉税问题,相关事项纳入日常税收监控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本区县税务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终审结果和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拨款申请,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市、区县两级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根据区县财政局报送的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向区县财政局核拨市级财政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五、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操作流程
  自2013年起,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年据实审核拨付,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盖公章的下列申报、申请资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4.还原减除项目申报说明并附减除凭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附表复印件;
  8.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维护费等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10.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按以上顺序号装订成册,其中资料1、2、3需同步报送电子文档。
  试点企业除报送上述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外,应当同时向财税部门递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作出郑重承诺。财税部门核实企业书面承诺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按现行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
  1.各区县税务部门(或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收到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后,对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资料申报时限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初审结果的汇总说明》、《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初审说明》、《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汇总统计表》以及试点企业填报的申报资料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将有关审核汇总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2.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同级税务部门送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终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上报终审报告和财政扶持资金拨款申请。同时,附报《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分户)汇总表》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
  本市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2013年度的税负增加额给予全额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市财政局收到各区县财政局上报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核拨至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报送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并经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
  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应及时办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对区县承担部分列区县相关支出。
  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要求
  继续实施可以有效平衡试点企业税负的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国家税制改革试点顺利平稳有序推进的一项重要财政保障举措。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安排专门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本市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服务,强化辅导培训。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为试点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解读服务,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切实帮助试点企业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内容、办理年度申报的相关程序和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可组织年度申报专题培训,帮助试点企业妥善解决年度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管理。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实施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采用财税部门联合会审的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管理风险。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必要时可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认真做好总结,按时报送报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完成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和总结报告工作。年度审核拨付工作结束以后,要认真做好年度审核拨付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年度审核拨付工作的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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