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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办[201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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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办[2014]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办[201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办[201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办[2014]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本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
  (一)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采取分类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
  1. 省部级干部的接待工作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市局办公室负责计划制定、报批和统筹协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2. 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市局对口条线的分管局领导牵头,对口处室负责接待的计划制定和报批,机关服务中心配合处室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市局管理方式,确保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六条(接待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审批,明确审批流程,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各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制订接待工作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行。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七条(公务邀请)各级税务机关举行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中央和兄弟省区市单位参加的,应按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办理。
  (一)邀请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领导同志来沪出席会议活动,须经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应提前1个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负责邀请。
  (二)邀请中央部门司局级干部,以及兄弟省区市税务机关司局级干部来沪出席会议活动,须经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批准后由主办单位或部门负责邀请。
  (三)报送以上邀请事项的请示,应列明活动具体时间、地点、主题、人员范围、程序以及新闻报告安排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公务外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和审批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外省市举办会议。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格式见附件)。
  公函须经由各单位内设机构出具,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内设机构印章。内设机构没有印章的,由办公室出具公函,加盖办公室印章。各单位负责人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主办部门起草,办公室统一出具。税务系统内部公函,可通过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邮件,不加盖印章。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迎送限制)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讲排场。
  (一)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二)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活动。
  (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第十条(活动安排)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活动出行应简化安排、注意影响、注重实效。参加人员较多时,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搞形式主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接待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接待住宿应优先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二条(用餐安排)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安排家常菜,不得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费用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内容)市局将加强对各基层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办法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分级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
  (内设机构代字)公函[ ] 号
  接待单位
人员名单
公务内容
起止时间
行程安排
派出单位 及所在部门 (单位及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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