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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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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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真执行《规程》规定(二)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批次用地审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应在实际收到土地管理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做好绩效考核管理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税总局、省市地税局绩效管理考核中关于耕地占有税管理的各项要求做好征管工作,对照《规程》逐条梳理,与要求不符的要及时整改到位。县局将适时开展对《规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 二、认真执行《规程》规定(二)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批次用地审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应在实际收到土地管理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做好绩效考核管理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税总局、省市税务局绩效管理考核中关于耕地占有税管理的各项要求做好征管工作,对照《规程》逐条梳理,与要求不符的要及时整改到位。县局将适时开展对《规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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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善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房产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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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上述各类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2018年度房产税前(6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分局,经县地方税务局核准后享受减免优惠。
| 对符合上述各类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2018年度房产税前(6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分局,经县税务局核准后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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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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