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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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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松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容缺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26日

松国税函〔2016〕17号

“容缺受理”工作要求中第(一)点的第2小点的(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关于印发松阳县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14日
  松地税政〔2007〕37号
  第一、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第二十条的“地方税务”字样。
  
  第三条: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说明中的“地方税务”字样。
第一、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第二十条的“地方税务”字样改为“税务”


第三条:有条件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说明中的“地方税务”字样改为“税务”。

3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9年2月15日
  松地税政〔2009〕4号
  第二条第4款中的“地方税务”字样。
  
  第二条第6款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0.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内容。
  第二条第4款中的“地方税务”字样改为“税务”。
  
  第二条第6款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0.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内容删除。
4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2012年5月24日
  公告〔2012〕1号
第一条:存量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县地方税务局将逐步对我县存量房评税系统中的住房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条:存量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县税务局将逐步对我县存量房评税系统中的住房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5

  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松阳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2年5月24日
  公告〔2012〕2号
附件:

第四条、第五条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字样。

第六条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字样。

第七条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字样。

第十条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字样


表1、表2、表3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字样。

附件:

第四条、第五条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字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第六条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字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字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条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字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


表1、表2、表3中“松阳县地方税务局”字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松阳县税务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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