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8]13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8]1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日
景宁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景政〔2008〕6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我们办理。为鼓励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办企业,促进景宁经济发展,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的新办企业,给予三至五年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少数困难的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