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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关于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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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关于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8-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关于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关于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登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8.26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信息登记,加强房土两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在浈江区范围内对纳税人所拥有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展全面核查,纳税人需按要求完善和规范房土两税的税源登记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远程申报的纳税人,需在2019年9月21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对经营性房产、土地的按照《税源信息填报基本要求及相关依据》(见附件)的要求进行自查及完善税源登记信息。
  二、未实行网上远程申报的纳税人,需在2019年9月21日前持《税源信息填报基本要求及相关依据》(见附件)填写需要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源登记信息。
  三、跨行政区(市)拥有经营性房产、土地的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按上述一、二的方法完善税源登记信息。
  四、《税源信息填报基本要求及相关依据》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网页“通知公告”栏目自行下载。
  五、纳税人完成房产、土地税源登记,并对房土两税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特此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税源信息填报基本要求及相关依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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