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72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520|回复: 0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7-6 11: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9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