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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5]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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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5]2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5]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2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7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一、二、五条内容。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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