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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沪财税[2016]3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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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6]3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沪财税[2016]3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16]3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3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上海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二、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新登记设立基金会
  新登记设立基金会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民政部门领取三证合一的证书时,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新设立基金会适用)》(附件1)交主管民政部门。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附件2)交主管民政部门。
  三、市民政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分别在上海财政网(网址:www.czj.sh.gov.cn)、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网址:www.shstj.gov.cn)上进行公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三、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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