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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6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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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68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6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6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6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规范税收征管流程,现提出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建立税收岗位流程管理的征管模式
  (1)除个体户、集贸市场和农村乡镇(村)企业税收管理保留专管员外,其他企业的税收征管全部取消专管员;
  (2)对原由专管员承担的工作在进行机构调整后分解落实到其他科室,或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取消专管员后,人员主要充实到稽查系列;
  (4)改革专管员制度下的税收工作方法,为划清税企双方的办税责任,税务部门不再负责到户进行纳税指导,不再帮助企业计算税款,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5)调整统一各局的征管业务科室设置;
  (6)重新规定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
  2、规范税务机关的服务功能
  各局建立的申报征收大厅应设置以下岗位:
  (1)税务登记。能够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查登记条件,为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其岗位人员数量可视新办登记纳税人户数多少而定,其人员属征管科。登记情况应纳入微机管理。
  (2)一般纳税人核定。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个别情况需调查确认的,可暂缓办理,此岗位工作人员属税政科。
  (3)发票供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按发票供应的有关规定确定供票种类,发给发票购买证,依规定供应发票,对征收、征管、稽查等部门传来停供发票信息的业户,则应停止供应发票,此岗位工作人员属发票科。
  (4)税务文书供应。纳税人凭有关手续可取得各种办税所需文书(可收工本费),此岗位工作人员属征管科。
  (5)税务咨询。由市局有关处室统一制定税收法规信息库,纳入微机管理。统一制作税收文本、法规汇编,在咨询窗口供应给纳税人(可收取工本费)。每局要有至少二部咨询电话 (由市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有专门人员解答纳税人的当面咨询,此岗位工作人员属税政科。
  (6)申报受理。此岗位工作人员属计征科和票证科。
  (7)税款征收。将与银行联网,实现申报、征收的同步,此岗位还负责催报催缴,申报违章处理,稽查查补税款、罚款入库及消号,并向发票供应岗位发出停供发票之信息。对经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应向稽查专案科发出实地稽查通知,此岗位人员属计征科。
  (8)数据信息处理。此岗位人员属计征科,负责税金核算,产生计会统帐簿、报表,税源分析信息等,也可另设办公室,不在申报大厅办公。
  3、实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审计制度
  为解决取消专管员制度可能出现的申报质量问题,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6条关于纳税申报应提交境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之规定,企业年终办理各税申报时应出具中介组织制作的纳税情况审查报告书,作为其申报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但考虑到目前代理力量的局限,此办法可先在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实行,待代理力量增加后逐步扩大到全部纳税人和所有国税征收的税种。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经批准(公布)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审计。对拒绝提交税务审计报告书的纳税人控申报违章的规定处理。
  4、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办法
  (1)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分为A、B、C三类,其划分的原则视税收管理的难度而定,易于管理者为A类,不易管理者为B类,难以管理者为C类。具体划分标准主要依据:企业的纳税额度;内部控制制度;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业;资产的流动性;纳税表现等。其中:
  A类纳税人应占本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40%
  B类纳税人应占本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40%
  C类纳税人应占本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20%
  具体由各基层局税政科划定。并可适当增加C类纳税人的比例,三类纳税人可一年调整一次。
  对A、B、C三类纳税人的申报表适用兰色、黄色、红色三种申报形式,以示区分。
  (2)加大申报信息量,申报资料包括: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
  ③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④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⑥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备查联);
  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⑧纳税情况审查报告书(暂限C类纳税人);
  ⑨财务会计报表;
  5、稽查系列分三个环节开展工作,干部数量应达到全局干部总数的40%,管户稽查面达60%以上。
  第一个环节是稽查选案(设一个科),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根据交叉稽核系统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结果找出疑点,确定案源;二是根据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逻辑稽核和分析评估确定稽查对象及其要点,其稽核面应达管户的100%;市局税政各处应建立选案模型并确定分析参数,作为选案工作依据。稽查选案实行人机结合,以选案质量考核其工作;三是按统计抽样原理从分局管户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纳税人直接交稽查科检查(应兼顾登记号、纳税税额、行业类型等因素建立模型)。上述选案应避免重复。另外对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也由稽查选案科统一受理登记后,转交稽查专案科处理。
  选案环节不直接到户,但可调取有关资料,收集有关情况。
  第二环节是到户从事稽查,一般限于检查上一个纳税年度,特殊情况例外。其稽查对象由选案环节确定,查前一般应通知钦查单位,其检查结果无论有无问题应写出稽查报告,并建立稽查工作底稿制度,凡涉及查补、查退税款由科长签署意见后转稽查专案科处理。
  第三个环节是税务稽查的行政处理环节,由稽查专案科执行,根据实地稽查提交的稽查报告上提出的处理意见,依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偷、欠、骗税定性,并提出补(退)税、课征滞纳金、罚款的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税务稽查结论通知书》、《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书》一式四份,运用法定形式送达纳税人,内部应传给征收窗口岗位,征管科各一份,本科留存一份。
  对干部力量不足的基层局可将稽查选案职能并入税政科,稽查专案职能并入征管科。
  上述各环节应每季度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报主管局长,并转征管科一份。
  6、实行税法告知制度。解决取消专管员制度可能出现的政策传达问题。
  7、推进计算机化管理。统一开发、培训骨干,逐步将整个税收征管流程纳入计算机控制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管工作效率。
  二、统一调整机构及职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大连情况,各基层局统一设置以下各科,并规范其职责。
  1、计征科:[区、市、县局可分设计会科、征收科]
  ①对所辖纳税人和代征单位逐户建立税金核算信息;
  ②受理纳税申报,分类归集转交稽查选案科(发票申报由票证窗口受理);
  ③依法确定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入库期限;
  ④负责征收和催交税款、课征滞纳金、违章罚款(包括稽查系列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
  ⑤对不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对超限期不缴者转交稽查专案科处理,并通知发票窗口停供发票;
  ⑥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并按审批程序转交税政科,经批准办理退库手续;
  ⑦对申报违章建立违章卷宗;
  ⑧产生计会统报表,进行税源分析;
  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
  ⑩税收担保金的核算。
  2、选案科
  ①根据交叉稽核结果,确定稽查对象;
  ②对纳税申报资料的稽核分析,提出稽查户的检查要点;
  ③按统计抽样原理抽取一定比例的管户作为稽查对象;
  ④将以上选案结果转稽查科。
  3、稽查科
  ①对选案科确定的稽查对象实施检查,提出稽查报告;
  ②对有查补查退税款的稽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转交稽查专案科处理;
  ③稽查工作分析报告,稽查方法的总结,建立稽查档案;
  ④参与年度的税收大检查工作;
  ⑤组织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
  ⑥及时查处未登记户和在逃户;
  ⑦可向选案科建议确定新的稽查对象。
  各局可根据机构指数设若干稽查科。各稽查科之间要有科学地明确分工,并根据分工下达税收稽查计划。
  4、专案科
  ①对稽查科提交的稽查报告,依程序作出扑退税,课征滞纳金及罚款的决定,并下达《税务稽查结论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内部传给有关科室;
  ②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
  ③对在逃户和废业户的调查清理;
  ④对超过限期仍不缴税的到户调查(不包括稽查科查补);
  ⑤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
  ⑥对构成刑事处罚的偷骗欠税案件的调查,并负责向检察院移送。
  5、税政科
  ①税收政策的上传下达,内部业务培训;
  ②税政调研及相关的报告、报表;
  ③对纳税人的窗口岗位咨询;
  ④一般纳税人核定,A、B、C三类纳税人的划分;
  ⑤减免税的调查;
  ⑥本局税玟的发布、公告、文件迭达;
  ⑦向市局请示税政业务问题,解答本局有关科室提出的税政业务问题;
  ⑧本科室的档案工作。
  6、征管科
  ①制定本局的征管工作计划,分析工作进展情况;
  ②制定征管工作制度、方案,协调各业务科室及征管岗位的工作关系,指导本局征管工作;
  ③征管工作的目标管理;
  ④税务登记管理;
  ⑤税收宣传工作;
  ⑥税收大检查的组织工作;
  ⑦税务文书的供应;
  ⑧企业办税人员资格证的管理;
  ⑨征管工作经验总结;
  ⑩征管资料档案管理;
  ○11协税护税工作以及与物价、工商、金融、海关、司法部门的沟通;
  ○12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13税收担保金的管理;
  ○14核定征税的审批管理;
  7、票证科
  ①受理发票申报资料;
  ②发票政策的内部指导培训;
  ③发票购买证的审核发放;
  ④发票的供应销售;
  ⑤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⑥销货退回及折让证明单的办理;
  ⑦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⑧发票问题的政策调研;
  ⑨发票的交验管理;
  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也可由选案科进行)。
  8、农村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和日常催报、催缴,其稽查职能由县(市)区局稽查科统一进行。市内三区的街办企业实行集中征收、统一稽查,街道税务所只负责个体集贸税收征管。
  三、征管基本流程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①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到申报大厅的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
  ②对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表》;
  ③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核定窗口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一般纳税人核定标准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出A、B、C分类。
  ④对纳税人分类编号后,输入微机,并将信息传至计征科、票证科、稽查选案科;
  ⑤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到票证窗口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由票证科确定供票方式;
  ⑥计征科按要求建立纳税人税金核算有关信息;
  ⑦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者由税务登记窗口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报经批准作出处罚决定,由计征科负责罚款入库,并将违章情况传达稽查选案科,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之一。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具体情形由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变更登记。
  ①纳税人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资料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②税务登记窗口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
  ③调整税务登记档案,输入新的信息,并对一般纳税人重新确认;
  ④将税务登记变更情况传给计征科、票证科、稽查选案科;
  ⑤纳税人到票证窗口办理发票顿购手续;
  ⑥计征科和稽查选案科调整已输入微机的纳税人的信息。
  3、注销登记
  ①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②办证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后,向稽查专案科发出《废业清理通知》;
  ③专案科接通知后,在三十日内对废业户进行清理,结算税款,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买证、及其它有关证件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将清理结果和有关证件分别传达或转给计征科、征管科、票证科;
  ④纳税人清缴税款后,办证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加盖注销税务登记专用章,返给纳税人一份,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⑤每月终了三日内,征管科将《注销税务登记表》传给计征科、票证科;
  ⑥对未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而擅自废业的纳税人 (或在逃户)由申报征收窗口向稽查专案科发出通知,依上述程序进行废业清理;
  ⑦征管科遂户建立废业户档案;
  ⑧计征科和稽查选案科,注销已输入微机的纳税人信息。
  4、补办登记(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市内税务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票证供应
  1、发票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为纳税人办理发票购买证,确定供票种类和方式,并发售发票。
  2、票证窗口应将发票领购种类、版式数量,起止号等输入微机。
  3、票证窗口将纳税人购票情况传至计征科和稽查选案科。
  (三)申报受理
  1、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按计征科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计征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表按税种分类整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分为A、B、C三类)并建立计统信息;
  3、月终将上月的申报资料转交稽查选案科;
  4、对未技规定申报的纳税人作出处理;
  5、对固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报经批准后,下达(延期办理纳税申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6、根据稽查专案科转宋的《税务稽查结论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报表,输入查补(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信息;
  7、对未申报的纳税人发出催报通知。
  (四)税款征收
  1、计征科根据纳税申报表和《税务稽查结论通知书》,打印缴款书或由纳税人自 行填写缴款书;
  2、纳税人持缴款书到银行完税,(待银行在税务申报征收大厅设窗口后可直接办理完税手续);
  3、计征科从银行取回税收缴款书相关联后分户按税种输入入库信息;
  4、对滞纳户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督促缴税并课征滞纳金,实施行政处罚。限期内仍末缴纳者,转交稽查专案科处理;
  5、根据退税申请,减免税批复等手续办理退税;
  6、将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提请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7、编制计会统诸表。
  (六)税收减免
  1、纳税人将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报征收窗口;
  2、征收窗口将申请转税政科;
  3、税政科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4、分局权限的减免税经局长批示后,由视政科发出《减免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转计征科一份,办理退税,作为税金核算的依据;
  5、市局权限的减免税由分局税政科上报市局批准后依上述程序执行。
  (七)交叉稽核
  1、审核人员在窗口按分工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资料;
  2、申核人员按规定整理装订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抵扣联明细表;
  3、专职抽样员按规定确定抽样;
  4、录入人员对抽样进行审核、改正错项;
  5、录入人员按录入要求进行一次录入;
  6、录入人员按规定交叉换位进行二次录入并改正一次录入错项;
  7、负责报盘人员,汇总录入数据,拷贝软盘,并向市局报送;
  8、将稽核结果传稽查选案科。
  (八)税务稽查
  1、由选案科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输入微机;
  2、对申报资料进行逻辑稽核和对比分析;
  3、由选案科技统计抽样原理从管户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纳税户并将交叉稽核、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审核、逻辑稽核结果确定的稽查户分配各稽查科;
  4、稽查科技被查户名单分期分批发出税务稽查通知(突击稽查例外);
  5、稽查科安排人员实地稽查,并提出稽查报告;
  6、对涉及补退税款的稽查报告转交稽查专案科;
  7、专案科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批准后下达稽查结论通知,送达纳税人,内部传给有关科室;
  8、由计征科并办理入库退厍手续,输入补退滞罚信息;
  9、对有关部门转来或群众举报的案源由稽查专案科按正常稽查程序进行稽查;
  10、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税检科处理;
  11、对拒不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九)违法处理
  1、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由征管科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其罚款由计征科入库;
  2、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由计征科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其罚款由计征科入库;
  3、违反发票规定的,由票证科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执行,其罚款由计征科入库;
  4、上述决定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
  5、对不按限期缴纳税软、滞纳金、罚款者(包括查补的)由计征科转交稽查专案科处理;
  6、拒不缴纳者对其税款、滞纳金由稽查专案科报经审核批准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其罚款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税收担保及保全
  1、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向纳税人发出《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2、在通知发出后,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稽查专案科可书面通知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具体可由征管科按《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暂行办法》执行。
  3、征管科对纳税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核;对以自己财产担保的,应审核纳税人的财产,并要求纳税人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4、征管科将《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报局长批准后执行。收取担保金的应纳入计会核算体系。
  5、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稽查专案科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即(1)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2)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开具《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责令其限期缴纳。
  (十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稽查专案科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2、逾期未缴的,稽查专案科报局长批准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开具《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扣款;
  (2)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上述程序均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二)文书送达
  1、各征管科室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必须作出记录,并须有送达回证;
  2、凡以公告送达之事项均需先提交征管科审定后执行。
  3、送达文书应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十三)税务行政复议(见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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