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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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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1995]59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5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3-1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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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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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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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995]5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余额,可在一九九八年底以前,平均转入到每个月份的进项税额中抵扣。如尚未抵扣的余额在10万元以下,且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的,可由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批准,在一年内,按十二个月平均转入进项税额中抵扣。
各单位应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确定尚未抵扣的余额,并将尚未抵扣的余额于四月底前报市局涉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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