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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7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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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5]71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7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60号
  及市局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对铁路多种经营单位,从路内运营单位或工附业单位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可凭铁路内部调拨单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二、对未办理税务认定登记的铁路工附业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由铁路分局集中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对其所属企业跨地区的,由铁路分局向工附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划拨缴纳。
  三、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工附业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由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暂按附件列举的《辽宁省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掌握、名单外的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所属营运单位、多种经营单位和其他工附业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销货给所在路局集体企业,以及其他路局所属单位和铁路系统外的企业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铁路工附业单位1994年度对外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
  七、以上补充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2.《辽于省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
  1.昌图采石场
  2.昌图水泥厂
  3.沈阳分局材料厂
  4.沈阳车轮厂
  5.沈阳工务器材厂
  6.沈阳电务器材厂
  7.沈阳装机配件厂
  8.沈阳施工机械厂
  9.沈阳耐火材料厂
  10.沈东机械厂
  11.苏家屯加气予制厂
  12.苏家屯配件厂
  13.大连材料厂
  14.大连装机厂
  15.许家屯采石场
  16.大连生活段采购站
  17.丹东材料厂
  18.丹东装机厂
  19.祁家堡采石场
  20.小屯水泥厂
  21.锦州工务器材厂
  22.锦州电务器材厂
  22.锦州印刷厂
  24.锦州材料厂 25.薛家配件厂
  26.薛家木材厂
  27.阜新材料厂
  28.叶柏寿材料厂
  29.凌源采石场
  30.兴城采石场
  31.骆驼营水泥厂
  32.沈阳材料总厂
  33.沈阳木材厂
  34.沈阳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35.大连列车段旅行服务所
  36.大连铁路分局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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