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若干文件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4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若干文件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4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第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也按文件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底以前开办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其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其金银首饰消费税纳人的认定,由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查,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0号
文件规定,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在受托方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金银首饰购货 (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开具、管理由各局税政部门负责,同时必须加强对《证明单》注销领取的管理工作,杜绝纳税人利用《证明单》偷逃消费税。
附件:(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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