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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7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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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第72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7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7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7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现对增值税几项税收政策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购销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在货物(运费)尚未支付以前,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未付款税额”)按纳税人“应付帐款”帐户月末贷方余额减1996年初货方余额的差额乘8%的统一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未付款税额=(月末应付帐款余额-1996年初应付帐款余额)×8%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则未付款税额为零。
  按上述办法计算未付款税额后,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抵扣凭证,不论其货款(运费)是否支付均可将其进项税额计入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借方,月末计算的未付款税额仍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月末借方余额中。
  纳税人必须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应付帐款”科目的具体内容、不得将“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应收帐款”科目合并使用,也不得混淆“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对纳税人因有意不正确核算而少计的各纳税期未付款税额,一经查处,即按偷税论处,所补征的税款,今后不得再予抵扣。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所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只能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若取得由税务机关按17%或13%税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增值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三、为了加强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管理,防止其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从事货物批、零售业务的商业福利企业、小学校办企业不再予以减免增值税照顾。
  四、本通知第二条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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