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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7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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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79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7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7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7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
  文件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国税发[1996]68号文件精神,市局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基层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我局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申报大厅的服务功能,规范纳税服务,并要特别注意抓好内外培训工作。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到的有关表格的印制,由市局统一负责。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由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发票 领用存月报表》、《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由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
  三、本通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各基层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
  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四个附表;
  附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
  附表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3、《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附表4、《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
  4、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已审核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退 (免)税申报表》;
  5、《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写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附表1)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各一式三份(如主管税务机关确有需要,也可增报份数)。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二 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留征税窗口、一份留选案部门)。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2)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选案科各一份)。该表每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三)《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存根联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选案科各一份)。其具体填写如下:
  1、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发票填写一张《存根联明细表》(25组)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小计数填写在本表“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发票应另用一张《存根联明细表》,接上月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二张所填表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废。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25份填写一张《存根联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纳税人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纳税申报时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附表3.
  3、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4、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存根联明细表》。
  5、增值税纳税人对表格内容应全部填写。
  (四)《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附表4)、 (以下简称抵扣联明细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选案科各一份)。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抵扣联明细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附表4.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的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不报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 25.其装订顺序应与《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额等。
  (三)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 25份时,按实际装打,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装封面,其封面应明确的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相同。
  (四)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核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退 (免)税申报表》
  本表只限于实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报送。企业在申报发生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行为月份的应纳税款时,应附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供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窗口经审核该表有关栏次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相符的(审核的具体内容详见《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可予签字盖章,并返给企业转报其主管退税机关。但企业在下月办理申报纳税时,必须将上月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
  (五)《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暂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C类企业,具体要求按大连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43号文件办理。
  (六)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选案部门审核后。将附报资料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至10日。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
  八、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
  附表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3、《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附表4、《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属其四个附表的填报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一)表头部分:
  1、“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应纳增值税的所属纳税期,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填报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年、月、日。
  3、“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4、“纳税人名称”栏,应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法人代表姓名”栏,填写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姓名。
  6、“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
  7、“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及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8、“经济性质”栏,应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所认定的经济性质填写。
  9、“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10、“电话号码”栏,应填写纳税人准确的电话号码。
  (二)“本期销项税额”部分:
  11、“本期销项税额”的栏次分为5个部分。即:
  (1)“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国内用户的货物和出口应征税的货物;
  (2)“先征后退出口货物”,指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货物;
  (3)“免、抵、退出口货物”,指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
  (4)“应税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5)“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除外)。
  12、各栏第一项、第四项,应按第二项列举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同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填报。销售额包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不做销售处理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
  13、“先征后退出口货物”和“免、抵、退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应按货物的人民币离岸价计算填列。
  (三)“本期进项税额”部分:
  14、“本期进项税额”包括9个项目,即:
  (1)第五项“本期发生额”,按纳税人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项税额)”栏的本月发生额减除从“待摊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帐户本月转入的金额后的余额填报。
  (2)第六项“上期未付款税额”,应填入纳税人上月申报表第9项合计数。本项目金额应已反映在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月初借方余额之中。
  (3)第七项“在建工程用”,是指纳税人将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项税额)”栏的委托加工货物、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金额应已反映在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项税额转出)”栏的本月发生额之中。
  (4)第八项“非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项税额)”栏的外购货物发生非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包括发生非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金额应已反映在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项税额转出)”栏的本月发生额之中。
  (5)第九项“未付款的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尚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额。本项目金额应按纳税人“应付帐款”帐户月末余额减去一九九六年初余额后的差额乘以 8%计算填列。
  (6)第十项“出口货物用”,是指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按征税率减退税率的差率与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销售额的乘积计算的,应转入企业产品成本中的增值税额。此项金额应已反映在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项税额转出)”栏的本期发生额之中。
  (7)第十一项“免税货物用”,是指免税货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已计入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项税额”栏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营业税项目及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此项金额应已反映在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项税额转出”栏的本期发生额之中。
  (8)第十二项“其它”,是指其它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十三项“应抵扣税额”。
  15、“本期进项税额”部分,除第五项应按表中各税率(抵扣率)栏填列(对进口减税货物,应将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实征增值税额填入货物的法定税率栏)外,其它项目可只填列合计栏。
  (四)“期初进项税额”部分:
  16、“期初进项税额”部分包括7个项目,即:
  (1)第十四项“1994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第十五项“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第十六项“月抵扣比例”,为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允许超过全市统一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按实际抵扣比例填写。
  (4)第十七项“本月抵扣税额”,为本月应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本项目应等于第十五项与第十六项的乘积。
  (5)第十八项“截止上年累计抵扣税额”为自1994年初至申报期上一年年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历年抵扣税额的累计数。
  (6)第十九项“本年累计抵扣税额”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本月抵扣税额”已抵扣的累计数。
  (7)第二十项“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为第十四项减去第十八项、十九项的差额。
  (五)“税款计算”部分:
  17、“税款计算”部分包括14个项目,即:
  (1)第二十一项“销项税额合计”本月数为本表“本期销项税额”部分第三项“税额”的合计数,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本期销项税额”中第三项“税额”的合计数的累计。
  (2)第二十二项“出口退税”指纳税人出口货物已取得或应取得的退税。本项目本月数应按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出口退税”栏本月发生额填列;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出口退税”本月数的累计。
  (3)第二十三项“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为“本期进项税额”中第十三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数加上“期初进项税额”中第十七项“本月抵扣税额”之和;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的“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的累计。
  (4)第二十四项“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的本月数;该项本月数与累计数相同。
  (5)第二十五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累计数分别等于第二十三项“抵扣税额合计”与第二十四项“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累计数的合计数。
  (6)第二十六项“实际抵扣税额”,如第二十五项小于第二十一项与第二十二项之和时,本月数为第二十五项;如第二十五项大于第二十一项与第二十二项之和时,本月数为第二十一项与第二十二项之和;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的“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的累计。
  (7)第二十七项“应纳税额”本月数为第二十一项“销项税额合计”本月数加上第二十二项“出口退税”本月数减去第二十六项“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的差额;累计数为第二十一项“销项税额合计”累计数加上第二十二项“出口退税”累计数减去第二十六项“实际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8)第二十八项“代扣代缴税额”,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本月数为本申报期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累计。
  (9)第二十九项“应纳税额合计”本月数、累计数分别为第二十七项“应纳税额”与第二十八项“代扣代缴税额”本月数、累计数之和。
  (10)第三十项“已交纳税额”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交纳的税款。
  (11)第三十一项“应补退税额”本月数、累计数为第二十九项“应纳税额合计”减去第三十项“已交纳税额”本月数、累计数的差额,如果差额为负数的在数字前用“-”号表示。
  (12)第三十二项“留抵税款”,本项目反映表中第二十五项大于第二十一项与第二十二项之和的差额,其本月数与累计数相同。此项金额应反映在纳税人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借方余额之中。
  (13)第三十三项“截至上期累计欠税额”只填写累计数,不填写本月数。
  (14)第三十四项“本期已清理欠税”只填写本月数,不填写累计数。
  (六)“授权人签字”与“声明人签字”部分:
  18、未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声明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人签字”处空白不填。
  19、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授权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人签字”处由代理申报人签字。
  (七)其他:
  20、本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专业外贸企业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实行分别核算的,可只就其内销部分及出口应征税的货物部分填报本表。
  21、纳税人应按月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以前进行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的填表说明
  (一)表中第15栏“抵扣税额合计”等于第13栏“抵扣联汇总税额”加第14栏“海关完税凭证汇总税额”之和,即15=13+14.
  (二)表中第12栏“存根联汇总税额”,第13栏“抵扣联汇总税额”应分别与当月《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第一张表税额合计数相符。
  (三)表中第14栏“海关完税凭证汇总税额”应与纳税人当月报送的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封面的注明的汇总税额合计数相等。 (四)本表“货物销售结构”部分应填列货物销售(含视同销售)的明细情况,其中“代码”栏填列货物类别的代码;“名称”栏,应按本说明第五条所列各类别的产品名称逐项填写。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可只将货物类别的代码填入“代码”栏,不填写“名称”栏。
  三、《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以下简称《存根联明细表》的填表说明)
  1、“发票起止号”是指填写在本表中的发票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存根联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3、“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税发[1994]134号
  和国税函发[1995]18号
  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只填10位代码后四位数。例:2102961141、只填写1141、表示第一批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4、“发票号码”指发票右上角字轨号码。
  5、“购货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6、“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7、“销售额”栏填写不含税价格的销售额。
  四、《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以下简称《抵扣联明细表》的填表说明)
  (一)“(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抵扣联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第几页。
  (二)《抵扣联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存根联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三)“发票号码”是指发票右上角的字轨号码。
  (四)“销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五)“金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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