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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1996]第3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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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个[1996]第33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1996]第3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3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6]第3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5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最近,各局在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方面向市局提出了几个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资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可以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费用扣除标准为法定的扣除数800元。在计算当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标准应按大地税二[1995]38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征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其它补贴、津贴不予扣除。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可依辽地税所[1995]160号文件规定,按最抵一档税率5%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各项收入征税问题
  1、对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凡与生产经营无关,按相应的所得项目征税。
  2、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金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其出资者个人按出资比例等形式取得税后利润的征税问题
  对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其出资者个人按出资比例等形式应得的税后利润,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的征免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所述的“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一般是指按企业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贴。企业董事会决议没有规定合理标准的,可以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标准执行。外籍个人超过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个人取得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的问题
  个人取得外币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人民银行不公布外汇牌价的币种,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对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都不公布外汇牌价的币种,如韩币、卢布、越南盾等,可向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索取其对美元、日元等世界主要流通货币的价格标准资料,通过这些“中间货币”,最后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六、关于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34号)文件规定计算。对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其计算扣除20%费用的依据,应是每次收入额,而不是收入额减除按有关规定上缴的税费。
  以上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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