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4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4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税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其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局的税收征管档案是指国税系统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用业记录和反映各项税收征管工作所需并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各种税务文书、文件、凭证、报表、帐册、资料等。它是一种经济档案,应按《档案法》规定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条 税收征管档案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税务登记类。包括各种登记表、登记底册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登记的各种申报资料以及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查资料。
(二)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包括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税种的申报表和附报的各种申报资料、各种税收缴款书、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申请书、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款定额调查核定表、确定应纳税款通知书和税款征收使用的其它资料。
(三)税务稽查及税务违法案件类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违法案件查处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的各种文书和资料。
(四)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领、用、存环节所使用的文书和资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和资料。
(五)其它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档案。
第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是指税收征管档案的归集、整理、传递、保管和查询。
第五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集中管理,保证税收征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为税收征管业务建设服务。
第六条 各基层局应设立税收征管档案室。
第七条 税收征管档案由档案形成部门归集立卷。
第八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组卷和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应按月组卷,按时间顺序排列;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应按月组卷,卷内文件按申报、缴款时间顺序排列组卷;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一户一卷卷内排列顺序按结沦、决定性的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的顺序排列,其它资料按户、按时间顺序排列组卷。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应按户、按资料类别排列组卷。
第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卷宗题目要简明、确切。有关卷内文件材料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条 各基层局将立好的案卷,按资料的类别,按企业的性质、问题和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编号。
第十一条 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年内由形成部门自行保管和使用,次年三月底以前转交档案室统一保管,转交时应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由档案管理人员签收。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应妥善保管,库房要有防水、防盗,防潮、防蛀等设拖。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税收征管档案,应按类别或分户、分年度进行排列,并建立档案总目录,以便于查找。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类别不同要求如下: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减免税审批类资料、涉外税收征管资料永久性保管。
(二)各类纳税申报资料、废业户清理资料保管期为5年。
(三)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其它征管档案保存期为15年。
第十五条 征管档案可以实物和软盘两种形式归档。
第十六条 销毁税收征管档案,首先由经办人员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报告,报请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建立税收征管档案借阅、查询统计制度,及时对收进、调出、销毁、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查阅税收征管档案应经本级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查阅时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利标注,档案管理人员发现档案破损、散失,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制度,包括《立卷归档制度》、《保密制度》、《保管制度》、《统计制度》、《鉴定销毁制度》,按大税办字[1989]5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局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国税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