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大政发[1996]6号文件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征[1996]第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大政发[1996]6号文件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征[1996]第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31日
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6号文件的规定,原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代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含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下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管户分工
1、对各类市场,以及进入市场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凡所在地在市内四区的,按大地税征字[1995]1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凡所在地在各区(不含市内四区,下同)、市、县的,均由所在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对未进入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由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对市内四区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对市属及市以上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企业所在地在市内四区的,均由地税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所在地在各区、市、县的,均由地税五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5、对市内四区的市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与与外商共同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中方单位的隶属关系,由隶属于该行政区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各区、市、县的市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6、所在地在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别由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其税收征收管理。
7、所在地在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并且经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负责其税收征收管理。
8、对外籍人员,按支付个人所得的企事业单位管户分工的规定,确定税收管辖。其中,支付个人所得的企事业单位为市属及市以上所属,所在地在市内四区的,有关外籍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地税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在地在各区、市、县的,均由地税五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对居住在大连地区,在中国境内无支付个人所得单位的外籍人员,暂由地税对外分局负责其税收征收管理。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中国雇员个人所得,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务登记
1、对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6号文件的通告》(详见一月二十八日至二月一日的《大连日报》规定和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审验手续,并在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有地税标记的验记印章,编排纳税人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底册;同时,发放地税有关税务登记表格,并限期填报。
2、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以后在大连地区新办或新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由市地税局征管处(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确定管户分工;对新办的个体工商户,由地税各基层局按管户分工的规定,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3、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的式样未确定之前,对所有新办的和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均实行“以表代证”。
三、关于纳税人代码的编排
1、个体户的纳税人代码编排方法如下:前两位为局代码,用小写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位为科、所或市场代码,可使用大写ABCD等前20个字母表示;前20个大写英文字母不够的,可启用前20个小写英文字母;第四位到第七位为各科、所或市场的自然顺序编码,用小写阿拉伯数字表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纳税人代码编排方法如下:前两位为局代码,用小写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位为涉外税收纳税人标识码,用大写英文字W表示;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基层局所管辖的涉外税收纳税人的自然顺序编码,用小写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果自然顺序编码排满后,可使用大写英文字母Z作为第三位的票识码,从头编排自然顺序编码。
3、大写英文字母UVXY由市局在开发计算机软件时,统一规定其含义和用途。
四、关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其他有关税收征管事宜。
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地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大政发[1996]6号文件以及《通告》和本文件的规定,分别受理各自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并同时征收有关地方税收。
对涉及征管范围调整前,有关地方税收的缓税、欠税、减免税、补税、退税和税务检查等未尽税收征管事宜,一律由地税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