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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转[199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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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转[1995]3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转[199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5]3号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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