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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6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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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5]6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5]6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6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6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了上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
  1.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关于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通知》第三条"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和水、电、气等费用所含进项税额。并按《通知》第四条所列公式每月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产品成本中,年终进行清算、调整。
  3.关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仍按《通知》中的原则,计入产品成本中,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的确定及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其"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定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出口的,若委托方未给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自营出口处理。
  上述所称"国内出口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出口货物的其他税收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贮货物出口的,可比照自营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处理。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作调整(当期有出口)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的货物,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了增值税的,国内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将取得的退税款,返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可记入营业外收入中,暂不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其他方面税收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1)凡属于开办费项目中的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开办费中分期摊销。
  (2)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成本中。
  (3)在筹建期间,由投资方投资的或购进用于生产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
  2.关于生产黄金征免增值税问题
  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黄金矿沙(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五、关于消费税方面的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于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论出售价格高于还是低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税价格,不补征也不退还差额部分的消费税。
  六、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产畜和役畜,可按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为固定资产管理。其折旧年限和提留的残值由企业按生产周期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主管涉外税务管理机关批准。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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