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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5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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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第15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5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5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几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5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3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几项税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9月30日;1995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逾期仍未申报的,出口货物按免税处理。
  二、适用“先征后退”办法的出口退税企业,1996年7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在货物出口时先缴纳增值税,然后方可办理退税。如果计算出的“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出口货物离岸价×征、退税率之差)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可将当期进项税额做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全额转入当期成本。
  三、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从1996年8月1日起,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购销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只要取得有效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均可在当期抵扣,不再执行大国税发[1996]72号文件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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