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5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6]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结构,以解决我市专用发票的供需矛盾,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更改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种类有:中文四联十万元版、中文七联十万元版和中英文四联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计三种。
对现存的中文四联、中文七联、中英文四联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在留足一年用量的基础上,统一改为千元版、万元版专用发票。
二、改版的方法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6]22)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改版,改版所需的戳记,由市国税局按照统一戳计的要求统一刻制。
三、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工作由市国税局统一组织实施。现存在各局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自行改版,市局将根据各局所需要的版本(千元或万元版)统一安排改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改版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或万元版)只限于辽宁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出省应使用未改版或大面额改版专用发票。对外省(市)企业给我市企业开具的已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也无效,各企业应拒收,税务机关均不得给予抵扣。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向企业供应专用发票时,应以供应已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为主。根据所管辖企业的实际,适量供应未改版或大面额改版的专用发票,以方便企业在跨省的经营活动中填开使用。
六、改版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不变,仍按市局所定的销售价格销售。
七、改版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使用。
八、对于这次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正确用好改版的或未改版的专用发票,以保证这次改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略)
附件二:改版的票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