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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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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转[1996]58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转[1996]5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9-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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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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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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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6]58号
全文有效
各省、自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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