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81
  • Tax100会员 28042
查看: 572|回复: 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9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3 12: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第19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9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9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9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2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外贸企业(不包括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下同)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规定如下,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除免税货物、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考虑到外贸企业购销业务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情况,为了便于征管,如果外贸企业购买或销售内、外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能分别核算,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中准予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运输费用比例,可按30%的比例确定计算。纳税人无论选择哪种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有关外贸企业内外销库存商品及进项税额转帐处理问题,市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117号)已作具体规定。为了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企业发生内外销转帐业务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开具有关证明,凡是没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进项税额确认证明”的内外销转帐业务,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计算抵扣。
  三、为了方便征管,考虑到外贸企业往来帐款核算中多数是按客户名称确定使用应收或应付帐款,而且应付帐款绝大部分是购进出口货物的欠款的实际情况,在计算未付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仍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