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55
  • Tax100会员 28019
查看: 506|回复: 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7]第17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税收征管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3 11: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7]第174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7]第17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税收征管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7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税收征管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7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1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包、承租业户的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和市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各种形式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的税务登记管理,严把税务登记关。
  1、根据国税发[1994]186号文和《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其承包者或承租者属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所称承包者或承租者是指,承包或承租工商企业的场地、车间、店铺、柜台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于出租方或发包方,以出租方或发包方的名义从事销售活动,并向出租方或发包方上缴租金或承包费(包括定期定额上缴和出租方、发包方以“先销后进”方式按承租者或者承包者销售额一定比例扣缴等方式)的集体或个人。
  2、增值税纳税人将场地、柜台、店铺、车间等出包、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或签订出包、出租合同、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3、承包、承租经营业户应自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①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
  ②承包、承租经营合同或协议;
  ③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
  ④其他必要证件。
  4、经主管税务登记机关调查审核后,对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承包、承租经营的业户,发给税务登记证;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承租经营的业户,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
  5、对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包括承包、承租业和出包、出租方),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6、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四区所辖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及出包、出租方的税务登记由市局统一办理,然后以《管户通知单》转所在地税务机关纳入征管。
  二、加强对承包、承租经营业户的发票管理,严把发票供应关。
  1、承包、承租经营业户持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承包、承租经营业户应依法建帐建制,自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凡未按期申报的,由征收部门列出清单催报催缴,三次催缴无效后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供应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并转稽查部门查处。
  4、出包、出租方不得向承包、承租经营业户转借、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购票及收据)。凡属代开、转借、虚开发票行为,对双方将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停供其发票;对属一般纳税人的,还将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予以补税。
  5、对出包、出租方的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控制、监督和检查。有自营业务的出包、出租方要设专人保管发票,并限定发票使用的的范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得随意扩大核算使用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控制其发票供应量,一次供应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出包、出租后无其他自营业务(即柜台、场地、门点等全部出包、出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停止供应发票,并收回其发票领购证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三、加强对承包、承租业户的申报管理,严把纳税申报审核关。
  1、承包、承租业户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均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缴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缴清税。
  2、实行核定征税的业户的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幅度30%的,按实际经营金额申报纳税,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
  四、加强对承包、承租业户的税款征收,规范征收方式。
  1、对符合《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管理。
  2、对符合上述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建立简单易帐,实行查帐与定额相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管理,即:对帐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或税负偏低于同地区同行业业户的,采取建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3、其他暂不具备建帐的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售登记簿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具体办法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五、充分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承包、承租经营的业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纳税担保金。
  2、对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税负偏低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核定应纳税额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3、对核定征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稽查,纳税人拒绝检查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六、发挥稽查作用,强化稽查监督,全面清理承包、承租经营“在逃户”。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作好基础管理工作,深入到工商部门、财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各主管部门、各商业企业等调查研究,摸清本辖区承包、承租经营活动的税收征管、全面清理“在逃户”做好准备。
  2、抽调稽查力量,组成稽查小组,逐门逐户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现场办理税务登记等征管手续,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在逃户”以严厉打击。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