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转[1997]82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转[1997]8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9-05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7]8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7]82号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乎保发[1997]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