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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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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1997]199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7]19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9-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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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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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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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19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库存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供应至1997年10月31日止。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市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企业已经领购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包括手写本、电脑发票)只限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从 1998年1月1日起作废,如仍使用1994年版专用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1998年3月底以前,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四、1997年12月31日前要做好1994年版专用发票清理缴销工作。主要做好各局库存示售完发票和代开发票窗口的清理;企业领购年底未用完发票清理,未经清理缴销不得供应专用发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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