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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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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 1997-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解答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现将近期各基层局反映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已确定为虚开的专用发票,但在税务机关协查时,受票单位已经被出售(包括先租后售)、实行股份制或被兼并的,对其取得的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受票单位在税务机关协查之前已经被出售(包括先租后售)的,税务部门对其不再补税罚款。实行股份制或被兼并的企业,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实行股份制单位或被兼并后的新单位进行处理。
  二、问: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时,内容填写不规范是否一律承认其抵扣?
  答:首先,确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在真实有效情况下,除专用发票出现下列严重违章问题不得抵扣外,其余均按专用发票违章处理。
  ①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加盖的条形章。
  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加盖印章位置错了除外)。
  ③填写有误而涂改的专用发票。
  ④损(撕)毁以及辩认不清的专用发票。
  ⑤销售额、销项税额、税率逻辑关系不符的专用发票。
  ⑥未填写购货方单位、未填写纳税登记号码或有误、未填写开票日期、填写单位名称与购货方单位名称不符的专用发票。
  ⑦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⑧“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不填写或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专用发票。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除外)
  三、问:有货物交易的受票单位,取得内容填写不规范而不承认其抵扣的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后,购货方从原销货方取得补开的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抵扣?
  答:有货物交易的受票单位以后通过正常渠道从原销货方取得补开的合法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凭证申报税。
  四、问:购货方发生退货或索取销售折让时,销货方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方应出具何种发票?
  答:当购货方发生退货或索取销售折让时,购货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货退出或索取销售折让证明单,销货方凭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购货方应根据普通红字发票注明的金额按适用税率换算出应调减的进项税额。
  五、问: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后,因种种原因,购货方一直未取得红字专用发票,且进项税亦未做相应处理。另外税务机关开出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明单因企业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或被盗,销货方开不出红字专用发票,又应如何处理?
  答:购货方办理证明单后,应在收到销货方红字专用发票时做相应的处理。如果证明单已开具,但九十天内仍未收到对方红字专用发票,一律按证明单的退货税额或折让税额调减进项税额,并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罚。证明单发生丢失或被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出具留存证明单的复印件,但扣减的进项税税额时限应从开具原件的时间计算。
  六、问:购货方接收的销货清单规格样式各不相同,有的省市销货清单甚至没有套印税务局监制章,是否予以承认?
  答: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所附的销货清单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算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总计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所填写的汇总销售额一致,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承认。使用大连市销货清单的单位,必须使用大连市统一的格式,按照大连市的有关规定填开。否则不予承认。
  七、问: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丢失或被盗,用销货方的存根联复印件抵扣需办理何种手续?
  答:如纳税人(指购货方)发生丢失或被盗已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有关丢失或被盗的证明,并出示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交叉稽核审查确无问题的,其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承认抵扣。
  八、问:总厂和分厂对外是统一核算、统一纳税义务人,总厂和分厂内部又是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内部为了分清总厂和分厂的关系,分厂销售时,开具用分厂的名称、帐户、总厂的纳税登记号码,是否可以开具这样的专用发票?
  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税务纳税登记保持一致。为了区分总厂与分厂的业务关系,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在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总厂或分厂的名称。
  九、问:企业之间只为了增加其销售额,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互相对开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问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互相对开专用发票,虽然表面上没有对税款造成偷漏,但却违反了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行为,应按所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问:各税务机关在填写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时不一致,应如何规范填写?
  答:除了按规定填写外,“进货退出”栏或“索取折让”栏未填满时,空白栏外应填写顶角线;在“退货或索取折让理由”栏里必须填写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的专用发票字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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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表于 2020-9-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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