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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衢市人社险〔2018〕143号
市直及柯城区、衢江区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年度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1435元/月。
二、对中断缴费人员、前补人员(包括既“后延”又“前补”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实际计发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148元的,按每月1148元计发。
三、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按《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参保缴费的人员,以及按《关于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通知》(衢市人社险〔2013〕136号)和《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衢市人社险〔2017〕91号)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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