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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规定,大都是针对“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除此以外的各类商业保险,包括商业养老保险都不得税前扣除,既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税前不得扣除,也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前也不得扣除。
如果是单位为员工购买非税递延型商业保险,员工取得收入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购买当月的工资薪金一起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为员工购买非税递延型商业保险,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能直接以商业保险支出计入“管理费用”,而是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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