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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津人社局发〔2020〕16号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 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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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5 03: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20〕16号
文件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 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将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二、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40元。
三、2020年1月至8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领取9月份基本养老金时,无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发
政 策 问 答
一、为什么今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分别公布?
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政策要求,自今年起,各省市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应向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后,由各省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公布。我市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正在履行备案程序,因此二者没有同时公布。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备案程序已经完成,现按要求予以公布。
二、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要进行调整?
答:用于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比,只是表述方式的调整,实际数值没有任何区别,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没有改变。这样调整的目的是,将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中的计发基数年度与实际计发年度保持一致,使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更加便于理解。
三、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何确定的,其应用范围是什么?
答: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根据本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的。这一数据既应用于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也应用于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2020年1月至8月已经按照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2020年1月至8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领取9月份基本养老金时,无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0年度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之所以选择在9月份重新核定,是因为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确定时,已经进入我市社会保险8月份的结算期,部分人员8月份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已经由系统自动生成,为确保重新核定的准确性,从实际出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9月份统一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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