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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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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转[1998]66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转[1998]6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7-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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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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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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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转[1998]6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民政局,金港新区(筹)民政处,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其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民福字瓤[1989]37号)执行。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持有国家统一制式,由大连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市、县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企业的职能部门。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统一部署、协调行动,以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辖区的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幅本;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残疾职工登记表;
5.残疾职工体检表;
6.企业职工工资表;
7.财务报表;
8.残疾职工花名册。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九条标准。即:
1.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 (含35)以上。
3.每个残疾职工都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残疾职工劳动岗位出勤率应达到80%以上。
4.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
5.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6.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定了残疾职工岗位技术培圳规划,并完成了年度实施目标的各项工作;
8.有热爱残疾人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9.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年检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并清缴所减免的税款。
1.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2.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3.残疾职工社会保障和工资待遇不受保护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年检认定的;
5.涂改、伪造、借租、转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的;
6.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第七条 各区、市、县民政、税务部门对辖区福利企业年检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将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并提出年检抽查申请。
第八条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上报的年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总数、合格企业、缓检企业、不合格企业名单);
2.年检实施方案;
3.管理费收缴情况;
4.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及有关单位的福利企业年检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条 经年检验收的企业,所在区民政、税务部门应在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合格”或“缓检”意见,税务部门依此办理免税手续;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减免税款。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应将全市年检情况予以通报,年检中撤销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各区、市、县民政局收缴后交市民政局统一销毁。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是福利企业的资格凭证,应按规定悬挂。除区、市、县以上民政部门有权扣缴或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和毁坏。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采用民政部统一表样,企业认真填写,并报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时间原则定为每年四季度,市联合检查组抽查时间为次年第二季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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