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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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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函[1998]25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1998]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9-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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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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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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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1998]2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明确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大地税发[1998]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下岗职工资格认定的问题
《通知》中所称下岗职工是指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三个月不能重新上岗,并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大连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证件的职工。
二、关于免税业户认定的问题
享受免税照顾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下岗职工取得下岗证后兴办并亲自参与经营、从业人员在八人以下(不含八人)的业户。对翻牌或一证多处经营的不得享受免税照顾,恢复征税。
三、关于饮食店的范围问题
《通知》中所称的饮食店是指在居民区内直接为居民提供早点、快餐服务的并且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小吃部。
四、关于免税期限的问题
《通知》中第二条所称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是指符合免税条件的业户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对头免征三年。
五、关于免税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的问题
对免税户必须实行先定额、后免税,一年一报批的管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免税规定的,在业主(负责人)的《大连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上盖戳记录并注明免税审验、审批时间及记录有关事项(印章式样附后,以中山区地方税务局为例)。年免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主管局审批,上报市局备案;年免税数额一万元以上的,由基层局提出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六、关于报送《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的问题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我市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税情况,各征收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报送到市局个体私营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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