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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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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国税发[1999]第36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9]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3-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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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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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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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3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管理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程序,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辽国税一[199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认定办法》认定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由税务机关代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一定条件下监督开具,即“代管监开”(以下简称“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以下简称“代开窗口”)。市内各分局应对代开窗口实行集中管理;县(区)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税务所公开设立代开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在岗税务干部负责,一般不少于二人。
第四条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代开申报表》);
3、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条形章;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纳税人应按实际经济业务填写《代开申报表》,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偷骗国家税款或协助他人偷骗税款的,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第五条 代开窗口应依据税政部门确定的预征税款的征收率。监督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预缴税款。代开窗口在确认税款已经入库后,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整本顺序开具,发票开具后,发票联、抵扣联由销货方交购货方,记帐联由销货方记帐,存根联由税务机关保管(5年)以备检查。
代开窗口应对实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户管理,建立分户台帐,分户登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字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税率及预征税款等。
代开窗口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求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拆本或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计征部门应认真监督代开发票的预征税款逐笔、按时入库,同时还应监督纳税人各申报期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的预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基层局就执行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的税收政策,凡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预征税款的,计征部门应通知代开窗口停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窗口应依据税政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通知书》终止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各基层局应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如发现实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有偷税为或发生涉票案件,应及时反馈给代开窗口以强化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国税发[1996]97号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略);
附件2、代开专用发票企业分户登记台帐(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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