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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9]第8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阻止欠税人员出境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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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9]第8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9]第8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阻止欠税人员出境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阻止欠税人员出境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8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阻止欠税人员出境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8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2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欠缴税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欠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员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和公《公安部关于印发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是通报备案主体,各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通报备案制度的落实,并将负责人员及主管科长、主管局长的姓名、联系电话、传呼等信息于七月十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二、市公安局出入境人员管理处为接受通报备案部门。
  三、各局发现需要通报备案的欠税人员应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市局,一份直接报市公安局出入境人员管理处;《通知书》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通报备案机关公章。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四、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阻止出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由市局决定报备。
  五、限制出境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报备机关必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
  六、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各局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七、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报备案机关应填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式三份,及时撤销边控手续;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
  《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通报备案机关公章。
  八、通报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执行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1、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略)
  2、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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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9]第80号  发表于 2020-8-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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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9]第8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阻止欠税人员出境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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