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大国税流函[1999]第1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大国税流函[1999]第1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22日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期抵扣的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了及时掌握抵扣进度,根据国税明电[1999]18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自1999年10月份起至年底止改为按月上报抵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月统计抵扣情况一律以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数字为依据,并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上报的期限为:10月4日前,11月3日前,12月21日前。
三、1999年第三季度仍按原办法统计上报,但上报期限改为10月12日以前。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