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5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5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2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增值税几个帐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免、抵、退”的核算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的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对于内销未抵扣完的应由退税机关退税的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二、“先征后退”的核算
1、销项税额的核算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贷物出口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征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进料加工”虚拟进项税额的计算
按照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税税额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3、应转入成本的税额的核算
按照当期人民币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减去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