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疑难案件汇报讨论制度(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7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疑难案件汇报讨论制度(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7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疑难案件汇报讨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疑难案件汇报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保证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减少和避免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设立案件汇报讨论机构,成员由市主管领导、各职能业务处(室)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
汇报讨论会由市局主管领导召集、主持。
第三条 本制度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汇报讨论机构讨论下列案件的工作规则。
(一)有100万元以上(含本数) 查补税款的税务违法案件;
(二)情节复杂拟决定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界线较难把握或事实认定存在歧义的案件;
(四)市局、基层局认为需要向市局汇报并进行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案件汇报讨论由基层局向市局书面提请,市局可以要求基层局向市局汇报案件并进行讨论。
第五条 汇报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得当。
讨论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确认。
第六条 案件汇报讨论的方法是:
(一)基层局与会领导或办案人汇报案情,包括要求讨论的问题,案件的来源,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相对人的辩解或申诉,要求举行听证的理由,案件中存在或需要排除的矛盾,有关方面的意见,定案或处理的税收政策、规章、法规和法律依据、基层局的意见。
(二)汇报后,参加汇报讲座会的人员可以向汇报人提问,汇报人应当做出回答或解释。
(三)提问后,参加讨论的人员可以根据汇报人的汇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违法构成要件及政策、规章、法规、法律依据,发表个人意见。
(四)经过充分讨论由主持汇报讨论的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集体意见或做出决定。在讨论中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时,须经市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再议。
第七条 基层局向市局提请汇报讨论案件时,应上报下列主要资料:
(一)被查处对象名称及其有关情况;
(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三)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四)定案处理的难点或歧义、争议及基层局集体讲座的意见。
第八条 汇报讨论时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
(一)汇报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
(二)汇报人及其汇报的详细内容;
(三)参加讨论人员的提问及汇报人的回答;
(四)讨论中的各种意见及其理由;
(五)讨论结束时的意见或决定;
(六)讨论记录作出后,由主持人审阅签字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基层局应以市局案件汇报讨论会的讨论结论为指导原则处理案件。
第十条 参加汇报讨论的人员在讨论案件时,遇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人提出,市局主管领导决定,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