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7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7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违法案件公告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警示和惩戒不法分子,加强税务稽查执法力度,引导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定期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即将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待行出复议决定或诉讼终结后再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简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每案公告材料的字数应控制在300字以内。张贴式公告必须按总局统一格式发布。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可采取在办公场所专栏内张贴,印发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征收局应在征收大厅内设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专栏,与有关稽查局共同使用,每案公告张贴时间不少于三十天。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必须经市局审核同意。
第五条 我市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行两级操作制,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以市局名义进行公告,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由查处单位进行公告,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材料,精选公告案件,保证公告案件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六条 各单位年公告比例不能低于结案数10%,而且必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1-2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执行情况列入稽查考核内容。
第七条 税务违法案件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公告,都要认真编写公告材料,填写公告发布报告(报告样式附后),并由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应保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所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办案经费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